浙江在线·瓯海支站新闻热线:88539042 88534659
新闻频道
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(1992年)

www.ouhai.org.cn    更新日期:2008-6-11 14:02:54 () 来源:中国政府网  作者:   编辑:丁雷


  1992年10月4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10号)批复:撤销邹县,设立邹城市。
  1992年12月7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58号)批复:设立日照市东港区,以日照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港区的行政区域,区人民政府驻海曲中路。将潍坊市的五莲县,临沂地区的莒县划归日照市。
  1992年10月4日,将平原县的王村店乡划归德州市管辖。

  湖北省
  1992年5月20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48号)批复:撤销钟祥县,设立钟祥市。
  1992年7月6日,国务院(国函[1992]72号)批准:撤销宜昌地区,所属的宜昌县、枝江县、兴山县、远安县、秭归县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划归宜昌市。
  1992年8月1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86号)批复:襄樊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襄樊市市区迁至襄樊县张湾镇。
  1992年9月12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01号)批复:撤销汉阳县,设立武汉市蔡甸区,区人民政府驻蔡甸镇。
  1992年12月12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61号)批复: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。

  湖南省
  1992年6月25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64号)批复:撤销湘潭市雨湖区、湘江区、岳塘区、板塘区、郊区,以湘江为界设立雨湖区、岳塘区。雨湖区:辖原湘江区(窑湾办事处、羊牯塘办事处、广场办事处、楠竹山办事处、中山办事处),原雨湖区(云塘办事处、鹤岭办事处、城正街办事处、雨湖路办事处、平政路办事处),原郊区的长城、昭潭、先锋、护潭4个乡和先锋农场。调整后,雨湖区共辖10个街道办事处、4个乡、1个农场。区人民政府驻原雨湖区人民政府驻地。岳塘区:辖原板塘区(社建村办事处、建设路办事处、五里堆办事处、易家湾办事处、马家河办事处、滴水埠办事处),原岳塘区(书院路办事处、下摄司办事处、中洲路办事处、岳塘办事处、东坪办事处),原郊区的霞城、宝塔、板塘、荷塘、昭山5个乡和仰天湖、红旗农场。调整后,岳塘区共辖11个街道办事处、5个乡、2个农场。区人民政府驻原岳塘区人民政府驻地。
  1992年6月25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65号)批复: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市区迁至湘潭县易俗河镇。
  1992年9月1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96号)批复:撤销临湘县,设立临湘市。

  广东省
  1992年3月26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32号)批复:撤销顺德县,设立顺德市。
  1992年4月17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41号)批复:撤销台山县,设立台山市。
  1992年5月18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47号)批复:撤销清远市郊区,设立清新县,县人民政府驻太和镇。
  1992年5月20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49号)批复:撤销番禺县,设立番禺市。
  1992年9月2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98号)批复:撤销南海县,设立南海市。
  1992年9月3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99号)批复:撤销云浮县,设立云浮市。
  1992年9月21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?号)批复:潮安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枫溪镇迁至庵埠镇。
  1992年10月8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12号)批复:撤销新会县,设立新会市。
  1992年11月11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40号)批复:撤销宝安县,设立深圳市宝安区、龙岗区。宝安区辖新安、福永、沙井、松岗、公明、石岩、龙华、观澜8个镇和光明华侨畜牧场,区人民政府驻新安镇;龙岗区辖布吉、平湖、横岗、龙岗、坪地、坪山、坑梓、大鹏、南澳、葵涌10个镇,区人民政府驻龙岗镇。

  海南省
  1992年11月6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132号)批复:撤销琼海县,设立琼海市。

  四川省
  1992年3月9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25号)批复:撤销永川县,设立永川市。
  1992年1月27日,民政部(民行批[1992]8号)批复:云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云阳镇迁至双江镇青龙嘴。
  1992年12月11日,国务院(国函[1992]194号)批准:撤销万县地区、万县市、万县,设立万县市(地级),辖原万县地区的开县、忠县、梁平、云阳、奉节、巫山、巫溪、城口8个县。新设立万县市3个市辖区:龙宝区、天城区、五桥区。龙宝区辖龙宝镇、武陵镇、19个乡、3个街道办事处,区人民政府驻龙宝镇;天城区辖天城乡等31个乡、3个镇、1个街道办事处,区人民政府驻天城乡;五桥区辖五桥镇等5个镇、43个乡,区人民政府驻五桥镇。万县市人民政府驻龙宝区的高笋塘。

本新闻共4页,当前在第3页  1  2  3  4  

瓯海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:

① 本网(瓯海新闻网)稿件中“稿件来源”一项一律标注“瓯海新闻网”,本网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瓯海新闻网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、网站,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“稿件来源:瓯海新闻网”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② 本网未注明“稿件来源:瓯海新闻网”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“稿件来源”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,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。
③ 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作者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。联系电话:0577-88523479。